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
2016-01-19 15:43:55

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依据

民族  宗教

1

配合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人武

2

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协助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国防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档案

3

指定人员收集、整理档案

《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科协

4

开展科普工作

《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条

残联

5

做好所属范围内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第三款;《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七条

物价

6

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价格法》第三十七条

教育

7

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教育法》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8

协助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9

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采取有效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工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10

协助组织扫除文盲工作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教育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11

协助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民政

12

协助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和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无锡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13

根据管理审批机关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14

出具收养人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及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四款

司法

15

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第三条第(六)项

16

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17

配合做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协助开展社会保障信息查询服务;协助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劳资关系等维稳工作以及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无锡市《关于社区事务工作站工作机构岗位职能和人员配置管理办法》第三项第(六)款

交通  运输

18

支持配合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

水利

19

协助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防汛条例》第三十条;《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农林

20

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21

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22

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五条第四款

23

组织渔业安全生产自查活动,建立所属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档案;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八条

文体

24

文物保护单位没有使用单位的,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25

开展体育和全民健身活动

《体育法》第十二条第二、第三款;《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七条

卫生

26

动员和组织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献血法》第六条第一款

27

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协助做好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

《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28

协助开展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艾滋病防治工作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29

配合开展预防接种宣传教育,协助组织居(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30

协助做好本区域爱国卫生、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二款

31

协助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精神卫生法》第十条第二款

计生

32

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建立计划生育基础账册;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合法权益,督促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与优待政策;协助完成有关计划生育的工作目标与工作任务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八条

33

协助查验、督促补办婚育证明,登记流动人口的婚育情况,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通报相关信息

江苏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第九条

34

人口信息的采集、录入、核对和管理工作,按权限使用市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无锡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

35

配合做好0-3岁婴幼儿早教工作的宣传发动、阵地建设等工作

无锡市《关于做好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十一条(锡人口计生规发[2011]2号)

36

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环保

37

动员、组织、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住保  房管

38

协助和配合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相互协作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39

协助对违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协助建立健全房屋装饰装修情况登记台帐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

40

出具村民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相关证明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八十六条第二款(建设部令第168号)

城市  管理

41

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清理装饰、装修垃圾(无物业管理的小区)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统计

42

协助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等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二款;《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江苏省统计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安监

43

发现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安全事故报告、安全信息及档案管理、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等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基础工作台帐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第二条第四点(锡政发〔2011228号 )

老干部

44

利用社区资源,协助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第十七款(中组发〔200810号)

人防

45

在人民防空部门指导下制订完善人口疏散、掩(隐)蔽及防护方案,组织民众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开展民众疏散防护演练

《南京军区、五省一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联字〔20101号)

应急

46

配合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公安

47

保护、救助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视情需要采取救助措施;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予以劝诫、制止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48

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49

协助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社区戒毒等措施

《禁毒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50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四)项;《江苏省暂住人口条例》第三条、第十七条

51

协助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公安部令第24号)

52

公布公安部门提供的养犬人登记情况

《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消防

53

协助做好消防宣传教育;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七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规划

54

对发现的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区、镇人民政府

《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国土

55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恢复耕种;与镇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使用耕地,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组织耕地使用者维护田间基础设施,改善耕作条件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款、第十六条第二款

56

征用土地“两公告一登记”工作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六条(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

57

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及时处理和报告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食品药品监督

58

协助食品药品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第二大点第四小点(国发〔2013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