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
2016-01-19 15:40:36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依据

1

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

2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一)项

3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二)项

4

调解民间纠纷,对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予以劝阻和调解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三)项;《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5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六)项

6

开展社区服务,兴办服务事业,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第四点

7

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二款

8

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9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

10

特定条件下担任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六、十七条